| 设立拍卖行工作审核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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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11-16 14:00 文章来源:延边州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一、审核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
3、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拍卖管理实施细则》
二、审核条件
1、设立拍卖行申请报告;
2、拍卖行章程;
3、拍卖行业务规则、内部管理制度、安全防范措施;
4、企业资信证明(验资报告);
5、拟任法定代表人、高级管理人员和拍卖师简历;
6、有关营业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;
7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8、其它相关材料。
三、审核重点
1、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;
主要包括规范的拍卖行名称,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,组织机构、场所,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。
2、核准企业名称是否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,并含有“拍卖”字样;
一般格式为:地区名、花名、拍卖、有限(责任)公司
3、《章程》中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,拟经营业务范围和附加的特殊条款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要求;
4、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最低限额;
《拍卖法》规定设立拍卖企业,应当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,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,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。
5、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,并具有安全设施了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;
6、验资单位及其验资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,验资证明(验资报告)是否合法有效;
7、公司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,股本结构是否合理;
·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,最大股东至少持30%以上股份
·法人股东对外长期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%
·自然人股东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
1、接到申请后,主办岗位三天内提出初审意见;
2、修订材料及审核工作一周内完成;
3、审核工作体现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的原则,并遵守审核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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