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州级新建商品批发市场审批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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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11-16 13:59 文章来源:延边州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一、审批依据
1、国家经贸委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意见》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。
二、审批条件
1、州级新建市场的申请报告(县市企业要提交县市经贸委请示);
2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3、拟建州级新建商品批发市场可研报告;
4、拟建州级新建商品批发市场可研报告论证会议纪要;
5、企业资信证明(验资报告);
6、营业场所使用(租赁)手续证明;
7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8、其它相关材料。
三、审查重点
1、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;
2、申请州级新建市场理由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要求;
3、可行性分析中市场预测和效益分析是否切合实际;
4、可研报告论证会议纪要是否合法有效;
5、验资单位及其验资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,验资证明(验资报告)是否合法有效;
6、法人投资是否具有对外长期投资能力;
7、土地(房屋)使用(租赁)是否具有合法手续;
8、新建批发市场设立地点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;
9、新建批发市场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州及县市业态调整总体规划。
四、审批程序
1、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市场流通处;
2、主办岗位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相应批文报处长审核;
3、处长将审核批文报主管主任签批;
4、主办岗位将两套有关材料分别报委和处存档。
五、审批时限
1、接到申报材料后,主办岗位三天内提出初步意见;
2、修订材料及审批工作一周内完成;
3、审批工作体现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的原则,并遵守审批程序。
8、新建批发市场设立地点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;
9、新建批发市场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州及县市业态调整总体规划。
四、审批程序
1、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市场流通处;
2、主办岗位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相应批文报处长审批;
3、处长将审核批文报主管主任签批;
4、主办岗位将两套有关材料分别报委和处存档。
五、审批时限
1、接到申报材料后,主办岗位三天内提出初步意见;
2、修订材料及审批工作一周内完成;
3、审批工作体现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的原则,并遵守审批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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