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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典当行工作审核程序
2005-11-16 13:57  文章来源:延边州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一、审批依据

1、国家经贸委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

二、审核条件

1、设立典当行申请报告;

2、典当行章程;

3、典当行业务规则、内部管理制度、安全防范措施;

4、验资证明;

5、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;

6、有关营业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;

7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《通知书》;

8、其它相关材料。

三、审核重点

1、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;

内容主要包括典当行名称、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、机构住所、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

2、核准名称是否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,并含有“典当”字样;

一般格式为:地区名、花名、典当、有限(责任)公司

3、《章程》中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、拟经营业务范围和附加的特殊条款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要求;

4、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最低限额,而且是货币资本;

5、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,并具有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;

6、验资单位及验资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,验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;

7、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,股本结构是否合理;

3、《章程》中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、拟经营业务范围和附加的特殊条款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要求;

4、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最低限额,而且是货币资本;

5、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,并具有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;

6、验资单位及验资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,验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;

7、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,股本结构是否合理;

·股东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,最大股东至少持30%以上股份

·法人股东的对外长期投资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50%

·自然人股东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

8、拟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持有最大股东委托其管理股权的证明,并相关股东大会纪要是否合法有效;

9、拟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业务,鉴定评估人员是否有合法证件;

10、典当行设立地点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。

四、审核程序

1、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市场流通处;

2、主办岗位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相应批文,报处长审核程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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